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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27

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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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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