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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2/08

搶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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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事實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訊問 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起,再予 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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