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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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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茂 宏                     法 官 王 漢 章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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