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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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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書(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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