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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聲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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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七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 年七月十九日所為裁決(嘉監五車字第裁七0─一A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受裁決書,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份 附卷可稽,乃異議人遲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始聲明異議,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 監理所收文章可稽,已逾二十日異議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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