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五一號(變更簡易程序前案號:本院九十年度 交易字第一七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