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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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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兆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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