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六簡字第 一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 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一號,判處罰金一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 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又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於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斗交簡字第二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前揭緩 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