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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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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判處甲○○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七月;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判決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 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 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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