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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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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 第七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於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經台灣基隆 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捌月 ,經上訴後為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經 上訴後又為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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