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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妨害自由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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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蘭 右列被告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八 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七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牌香菸柒包」,應更正為「 扣案之大衛杜夫牌香菸拾壹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牌香菸柒包」,數 量有誤,扣案之該牌香菸應為十一包,惟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 旨,爰依前揭規定意旨,更正為「扣案之大衛杜夫牌牌香菸拾壹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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