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3

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三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小武士刀一把並非供被告犯本件恐嚇罪之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並經被 害人甲○○於警訊中供稱:「(問:乙○○當時有無拿武器恐嚇你?)沒有用武 器,只有言詞恐嚇。(事後警方於乙○○的袋子裡拿出一把小武士刀)」屬實,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