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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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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六一號), 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影音光碟片貳片、伴唱帶貳卷及點歌簿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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