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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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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二號),本 院審理後,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參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告訴人乙○○於 本院審理時之陳證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本院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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