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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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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四一五三號、第四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 接或間接騷擾之聯絡行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至少五十公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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