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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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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百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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