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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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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О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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