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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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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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