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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搶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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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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