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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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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號、九十 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五號)及併案審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乙○○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甲○○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所示偽造信用卡拾玖張,均沒收、扣案變造 國民身分證上照片貳張,沒收。附表二、三、四簽帳單上偽造之「陳清華」、「林坤 祥」、「陳淇華」、「林琨湘」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初某日起,與綽號「阿宏」或「王董」之成年男子王建 中(尚未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身分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及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由王建中提供偽造信用卡十九張(偽卡之卡 號、實際發卡銀行及卡面發卡銀行均詳如附表一)、以及明知陳清華、林坤祥之 身分證各一張係遭侵占遺失物之贓物,加以行使,並約定以刷卡取得之財物向王 建中換取現金。乙○○旋於: ㈠九十年一月間某日起,在台中縣豐原市某不詳地點,將其照片換貼於「林坤祥」 身分證上,而變造為「林坤祥」名義之身分證;另自九十年三月間起、在不詳地 點,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身分證之概 括犯意聯絡,將甲○○照片換貼於陳清華身分證上;另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某時 、在嘉義市○○路興業西路交叉路口,將甲○○照片換貼於前開經變造之林坤祥 身分證上,而分別變造「陳清華」、「林坤祥」名義之身分證,以供日後持偽造 信用卡消費之身分證明,足以生損害於陳清華。 ㈡乙○○或甲○○又於行使偽造信用卡之前,於所收受附表一所示之偽卡背面簽名 欄內,偽簽「陳清華」或「林坤祥」署押,表示為陳清華或林坤祥之信用卡,足 以生損害於陳清華、林坤祥及附表一所示之實際發卡銀行對信用卡業務管理之正 確性。 ㈢乙○○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身分證之概括犯 意,自九十年一月六日起,或自九十年三月間起與甲○○,或自九十年四月六日 起與不詳年籍綽號「小雪」成年女子(尚未起訴),共同連續持偽造之信用卡冒 名消費而行使之(行使之時間、地點、所得財物及價值、使用之偽卡等,均詳如 附表二、三、四所示),並在店家之簽帳單上,分別由乙○○或甲○○偽簽「陳 清華」或「陳淇華」、「林坤祥」署押,或由「小雪」偽簽「林琨湘」署押,而 偽造不實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持交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並於附 表二、三所示之特約商店要求核對身分證時,出示前開變造身分證以供核對而行 使變造之身分證,使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誤認乙○○或甲○○或「小雪」即為 信用卡之持卡人本人,同意其簽帳消費,足以生損害於陳清華、林坤祥、林琨祥 、各特約商店及聯合信用卡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 ,而同意其簽帳購物或提供服務,致乙○○、甲○○取得附表二、三、四所示之 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因無法通過刷卡而未得逞。 二、乙○○、甲○○於取得財物後,旋將之變賣與王建中,得款由乙○○分得九成, 其餘一成歸由甲○○或「小雪」。嗣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十二時三十分許,乙○○ 與甲○○在嘉義市○○路五八九號速購達商行購物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 號四、五、九、十一偽造信用卡四張、變造陳清華、林坤祥身分證各一張。 三、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嘉 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附表二、三、四犯罪事實、被告甲○○對附表二編號六、附表 三、附表四編號三、七、九、十一、十七等犯行坦承不諱(審判卷第一三○頁至 一三七頁),且據證人陳惠玲、張晏菁、陳淑華、林裕錡、葉倍祈、吳怡如、戴 宗薇、柯心傑、王鎮鑫、劉玉霞、陳貴茹、莫淑晴、陳仲容、林豪祺、蕭佳琪、 詹淙茗、詹張秀美、陳史明、林明鴻等人於警訊時證述在卷,及證人林孟毅、張 冠群、黃慧鈴、劉陳富美、李貴琪、江清風、蘇秋燕、劉勳宗、林坤祥於警訊時 、偵查中,證人丙○○於警訊時、審理中證述明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號卷),復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紙、被害報告單廿二紙 、簽帳單三十二紙、林坤祥及陳清華補發後之身正身分證影本二紙、遭變造身分 證二張扣案可資佐證。次查,附表一之信用卡或卡面銀行與實際發卡銀行名稱不 符,係偽造之信用卡等情,亦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文十六紙在卷可 稽;再查,附表一編號十九之偽造信用卡,係被告乙○○於附表二號編號三時、 地犯行所使用,亦屬偽造之信用卡,此有簽帳單影本、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函文各一紙在卷可憑;又被告乙○○雖辯稱未曾簽名「陳淇華」簽帳單上, 然該附表三編號七犯行之簽帳上確簽名為「陳淇華」,此有簽帳單影本一紙在卷 可憑(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警訊卷第廿頁),是被告乙○○所辯顯不足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信用卡係以電子、磁性等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 電腦處理之用。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經發卡銀行審核 持卡人身分、資力後,依照契約關係所發給;持卡人取得信用卡後,可至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由發卡銀行先行墊付消費款項,再由信用卡持有人依約清償,在習 慣上,信用卡係用以表彰持卡人經濟、消費能力之證明,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論以同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五七 一0號判決亦採此見解)。又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特約商店陷於 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是原持卡人,而交付給行為人一定之財物,即與詐欺取財 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詐欺得利既遂及未遂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被告犯罪後,行使偽造信用卡業經修正增訂為獨立處罰之條文即刑法第二百零 一條之一,並提高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院 比較新舊法結果,認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刑度較有利於被告,爰 仍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第二百十條,併予敍明。被告偽造「陳清華」、「陳淇 華」、「林坤祥」、「林琨湘」署押之行為,為所犯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又所犯 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乙○○ 所犯附表二、三、四犯行與共犯王建中間、與綽號「小雪」成年女子間(附表二 編號三、附表三編號十四部分)、與被告甲○○所犯附表二編號六、附表三、附 表四編號三、七、九、十一、十七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事實;另被告志慶 所犯附表二編號六、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三、七、九、十一、十七間,與被告乙 ○○、共犯王建中間,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 同正犯;再被告二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 未遂、詐欺得利既遂及未遂等罪,先後均有多次行為,且其時間緊接,所犯罪名 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應依刑法第 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得利 既遂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之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三三六號案件部分(附表四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前開經起訴 論罪部分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又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十九所述犯罪事實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部 分具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被告二人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既遂、詐欺得 利罪既遂、收受贓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人起訴書論罪法條雖未引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 ,惟於犯罪事實中已載明詐欺得利、收受他人(王建中)交付之侵占遺失物(陳 清華、林坤祥遺失之身分證,屬贓物)之事實,自屬起訴效力範圍。爰審酌被告 二人並無不法素行(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犯罪動機、手段、不思以正當途徑賺錢 ,而以偽造信用卡之方式詐欺他人財物、被告二人分得之不法利益比例,惡性非 輕,紊亂金融秩序並造成持卡人及發卡銀行之損失,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知 所悔悟、被告之家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附表一所示偽造信用卡十九張(含其背面之偽造署押),其中編號四、五、十、 十一業已扣案,其餘部分雖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或共犯王 建中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共犯王建中所有,業經被告乙○○供明:王建中直接拿 假的信用卡叫我去盜刷(審判卷第一三三頁),另扣案變造身分證上之「乙○○ 」、「甲○○」照片共二張,屬為被告二人所有,均係供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與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上開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二、三、四簽帳單上之偽造「陳清華」、「陳 淇華」、「林坤祥」、「林琨湘」署押,不論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信用卡之背面所偽造之署押,因該信用卡業經諭 知宣告沒收,自毋庸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退回併辦部分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三三三六號併案之附表五部分意旨略以: 被告乙○○另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九分,在台中市○○路○段二十號惠 康百貨公司,行使附表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詐得財物三千三百九十二元,因認 被告乙○○涉有上開犯行云云, 二、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前揭犯行,辯稱:當時已在嘉義被查獲逮捕等語,經查 ,被告乙○○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十二時三十分許,乙○○與甲○○在嘉義市○ ○路五八九號速購達商行購物時為警查獲嗣經逮捕解送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訊 問,於翌日(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由本 院羈裁定羈押等情,此有逮捕通知書、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附卷可憑,是被告於附表五之犯罪時 間,顯有不在場之證明,而無為附表五犯行之可能,被告乙○○前開所辯,尚屬 可信;揆諸首揭說明,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故前開併辦部分,應退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 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連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偽卡卡號 │實際發卡行 │卡面發卡行│ 署押 │ ├──┼─────────┼──────────┼─────┼─────┤ │一 │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 │ │ 陳清華 │ ├──┼─────────┼──────────┼─────┼─────┤ │二 │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三 │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四 │0000000000000000 │Barclays Bank│世華銀行 │ 陳清華 │ ├──┼─────────┼──────────┼─────┼─────┤ │五 │0000000000000000 │RIETUMU BANKA │寶島銀行 │ 林坤祥 │ ├──┼─────────┼──────────┼─────┼─────┤ │六 │0000000000000000 │Lloyds TSB Bank │ │ 林琨湘 │ ├──┼─────────┼──────────┼─────┼─────┤ │七 │0000000000000000 │People's Bank │ │ 陳清華 │ ├──┼─────────┼──────────┼─────┼─────┤ │八 │0000000000000000 │ZuercherKantonalbank│ │ 陳清華 │ ├──┼─────────┼──────────┼─────┼─────┤ │九 │0000000000000000 │ZuercherKantonalbank│ │ 陳清華 │ ├──┼─────────┼──────────┼─────┼─────┤ │十 │0000000000000000 │RIETUMU BANKA │聯邦銀行 │ 林坤祥 │ ├──┼─────────┼──────────┼─────┼─────┤ │十一│0000000000000000 │RIETUMU BANKA │台灣銀行 │ 陳清華 │ ├──┼─────────┼──────────┼─────┼─────┤ │十二│0000000000000000 │ABSA BANK │ │ 陳清華 │ ├──┼─────────┼──────────┼─────┼─────┤ │十三│0000000000000000 │ABSA BANK │ │ 陳清華 │ ├──┼─────────┼──────────┼─────┼─────┤ │十四│0000000000000000 │ABSA BANK │ │ 陳清華 │ ├──┼─────────┼──────────┼─────┼─────┤ │十五│0000000000000000 │ABSA BANK │ │ 陳清華 │ ├──┼─────────┼──────────┼─────┼─────┤ │十六│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十七│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十八│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十九│0000000000000000 │WOOlwich PLC │ │ 陳清華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所得財物 │使用偽卡卡號│偽造署押 │被害│ │ │ │ │(均得手) │ │及行為人 │人 │ ├──┴────┴─────┴─────┴──────┴─────┴──┤ │ 註:本附表內犯行僅編號一、六有使用陳清華假身分證。 │ ├──┬────┬─────┬─────┬──────┬─────┬──┤ │ 一 │90.3.6. │台中縣豐原│電子鍋一台│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毅 │ │ │16:25 │市○○路15│值3600元 │2550(編號一│ │孟 │ │ │90.3.6 │9號福全音 │光碟機一台│偽卡) │ │林 │ │ │16:28 │響有限公司│值10197元 │ │(乙○○偽│ │ │ │(起訴書 │ │共值13797 │ │簽) │ │ │ │誤載為 │ │元 │ │ │ │ │ │90.1.6) │ │ │ │ │ │ ├──┼────┼─────┼─────┼──────┼─────┼──┤ │ 二 │90.4.5 │嘉義市世賢│汽油950元 │000000000000│林坤祥署押│琪 │ │ │17:28 │路二段466 │回數票3900│6012(編號六│ │貴 │ │ │ │號港坪加油│元 │偽卡) │ │李 │ │ │ │站 │共4850元 │ │乙○○偽簽│ │ ├──┼────┼─────┼─────┼──────┼─────┼──┤ │ 三 │90.4.6. │嘉義市北港│易付卡二張│編號六偽卡 │陳清華署押│發 │ │ │90.4.6. │路242號天 │手機二具 │編號四偽卡 │ │新 │ │ │90.4.7 │韻通信行 │手機一具│編號四偽卡 │ │羅 │ │ │90.4.10.│ │手機四具 │編號十九偽卡│乙○○、小│ │ │ │90.4.11 │ │手機一具 │編號十七偽卡│雪共同實施│ │ │ │ │ │共86560元 │ │ │ │ ├──┼────┼─────┼─────┼──────┼─────┼──┤ │ 四 │90.4.8. │嘉義市友愛│住宿費 │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 │ │ │90.4.9. │路207號鼎 │計7038元 │6224(編號四│ │風 │ │ │90.4.10.│川飯店 │ │偽卡) │ │清 │ │ │ │ │ │ │乙○○偽簽│江 │ ├──┼────┼─────┼─────┼──────┼─────┼──┤ │ 五 │90.4.10.│嘉義市民族│不沾鍋一個│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玲燕│ │ │ │路589號速 │電視選台器│4793(編號二│ │惠秋│ │ │ │購達商行 │運動機 │偽卡) │ │陳蘇│ │ │ │ │共值11200 │000000000000│乙○○偽簽│ │ │ │ │ │元 │4926(編號十│ │ │ │ │ │ │ │六偽卡) │ │ │ ├──┼────┼─────┼─────┼──────┼─────┼──┤ │ 六 │90.4.11.│嘉義市建成│行動電話一│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宗 │ │ │ │街76號數位│支 │5808(編號三│ │勳 │ │ │ │通訊行 │價值13915 │偽卡) │ │劉 │ │ │ │ │元 │ │乙○○、洪│ │ │ │ │ │ │ │志慶實施,│ │ │ │ │ │ │ │乙○○簽名│ │ └──┴────┴─────┴─────┴──────┴─────┴──┘ 附表三: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所得財物 │使用偽卡 │偽造署押及│被害│ │ │ │ │(是否得手)│ │行為人 │人 │ ├──┴────┴─────┴─────┴──────┴─────┴──┤ │ 註:本附表內僅編號一有使用假身分證(陳清華身分證) │ ├──┬────┬─────┬─────┬──────┬─────┬──┤ │ 一 │90.3.12.│台中市旱西│餐券120張 │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群 │ │ │ │東路456號 │價值66000 │5510(編號七│乙○○、洪│冠 │ │ │ │新天地餐廳│元 │偽卡) │志慶實施 │張 │ ├──┼────┼─────┼─────┼──────┼─────┼──┤ │ 二 │90.3.24 │台中縣大里│行動電話五│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菁 │ │ │90.3.26 │市○○路1 │支 │8018(編號十│乙○○、洪│晏 │ │ │. │段104號全 │價值63500 │四偽卡) │志慶實施 │張 │ │ │ │宇通訊行 │元 │000000000000│ │ │ │ │ │ │ │7010(編號十│ ││ │ │ │ │ │五偽卡) │ │ │ ├──┼────┼─────┼─────┼──────┼─────┼──┤ │ 三 │90.3.25.│台中市三民│雷達測速器│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鈴 │ │ │ │路3段75之1│六台 │0013(編號十│ │慧 │ │ │ │號群通電視│價值40800 │二偽卡) │乙○○、洪│黃 │ │ │ │購物店 │元 │000000000000│志慶實施 │ │ │ │ │ │ │7019(編號十│ │ │ │ │ │ │ │三偽卡) │ │ │ ├──┼────┼─────┼─────┼──────┼─────┼──┤ │ 四 │90.3.27.│台中市繼光│金飾 │000000000000│陳清華署押│美 │ │ │ │街63號瑞美│價值41860 │6016(編號八│ │富 │ │ │ │銀樓 │元 │偽卡) │ │陳 │ │ │ │ │ │000000000000│ │劉 │ │ │ │ │ │2015(編號九│乙○○、洪│ │ │ │ │ │ │偽卡) │志慶實施 │ │ ├──┼────┼─────┼─────┼──────┼─────┼──┤ │ │ │ │ │ │甲○○偽簽│ │ │ 五 │90.4.14.│嘉義市民族│電視選台器│000000000000│林坤祥署押│燕 │ │ │ │路589號速 │一個 │9010(編號五│ │秋 │ │ │ │購達商行 │價值4500元│偽卡) │甲○○、陳│蘇 │ │ │ │ │ │ │俊豪實施 │ │ └──┴────┴─────┴─────┴──────┴─────┴──┘ 附表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三三三六號併案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消費財物 │使用偽卡 │行為人及│被害人│ │ │ │ │是否得手 │ │偽造署押│ │ ├──┴────┴─────┴─────┴──────┴────┴───┤ │ 註:本附表內犯行均未行使假身分證。 │ ├──┬────┬─────┬─────┬──────┬────┬───┤ │ 一 │90.3.12.│台中市文心│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乙○○ │陳淑華│ │ │0時24分 │路一段四三│3480元 │5510(編號七│ │ │ │ │ │七號鮮品餐│得手。 │偽卡) │ │ │ │ │ │廳有限公司│ │ │ │ │ ├──┼────┼─────┼─────┼──────┼────┼───┤ │ 二 │90.3.12 │台中縣豐原│禮品3150元│000000000000│乙○○ │林裕錡│ │ │15時 │市○○路11│ │5510(編號七│ │ │ │ │90.3.13 │0之1號今群│禮品3200元│偽卡) │ │ │ │ │15時53分│藝術禮品店│共6350元 │ │ │ │ │ │ │ │均未得手。│ │ │ │ ├──┼────┼─────┼─────┼──────┼────┼───┤ │ 三 │90.3.12.│台中縣大里│電子、電器│000000000000│乙○○ │葉倍祈│ │ │18時57分│市○○路「│用品 │5510(編號七│甲○○ │ │ │ │ │全國電子專│價值13700 │偽卡) │(乙○○│ │ │ │ │賣店」 │元 │ │偽簽) │ │ │ │ │ │得手 │ │陳清華署│ │ │ │ │ │ │ │押 │ │ ├──┼────┼─────┼─────┼──────┼────┼───┤ │ 四 │90.3.12.│台中市中清│鮮花 │000000000000│乙○○偽│王惠瑤│ │ │19時49分│路六五巷「│ │5510(編號七│簽 │ │ │ │ │夏綠地花坊│價值800 │偽卡) │陳清華署│ │ │ │ │」 │元 │ │押 │ │ │ │ │ │得手 │ │ │ │ ├──┼────┼─────┼─────┼──────┼────┼───┤ │ 五 │90.3.12.│台中市自由│唱歌消費 │000000000000│乙○○ │吳怡如│ │ │18時57分│路二段錢櫃│1500元 │5510(編號七│ │ │ │ │90.3.24 │KTV │2658元 │偽卡) │ │ │ │ │2時12分 │ │ │000000000000│ │ │ │ │90.3.27 │ │1350元 │6016(編號八│ │ │ │ │9時43分 │ │均未得手 │偽卡)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2015(編號九│ │ │ │ │ │ │ │偽卡) │ │ │ ├──┼────┼─────┼─────┼──────┼────┼───┤ │ 六 │90.3.27.│台中市華美│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乙○○ │戴宗薇│ │ │11時58分│西街251號 │ │6016(編號八│ │ │ │ │ │「耕讀園茶│1252元 │偽卡) │ │ │ │ │ │坊」 │未得手 │ │ │ │ ├──┼────┼─────┼─────┼──────┼────┼───┤ │ 七 │90.3.28.│台中市五權│加油消費 │000000000000│乙○○ │柯心傑│ │ │0時6分 │路四一三號│657元 │6016(編號八│甲○○ │ │ │ │ │學工加油站│ │偽卡) │偽簽 │ │ │ │ │ │得手 │ │陳淇華署│ │ │ │ │ │ │ │押 │ │ ├──┼────┼─────┼─────┼──────┼────┼───┤ │ 八 │90.3.28.│台中市西屯│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乙○○ │王鎮鑫│ │ │4時55分 │區市○路五│6600元 │6016(編號八│ │ │ │ │ │二○號唐妃│ │偽卡) │ │ │ │ │ │飲料店 │未得手 │ │ │ │ ├──┼────┼─────┼─────┼──────┼────┼───┤ │ 九 │90.3.28.│台中市東區│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乙○○ │劉玉霞│ │ │11時25分│旱溪東路四│1269元 │2015(編號九│甲○○ │ │ │ │90.3.28 │五六號新天│1325元 │偽卡) │ │ │ │ │14時48分│地餐廳 │ │ │ │ │ │ │ │ │未得手 │ │ │ │ ├──┼────┼─────┼─────┼──────┼────┼───┤ │ 十 │90.3.28 │台中市雙十│購買皮飾 │000000000000│乙○○ │陳貴茹│ │ │15時17分│路一段二十│1470元 │2015(編號九│ │ │ │ │ │號大方皮飾│ │偽卡) │ │ │ │ │ │精品店 │未得手 │ │ │ │ ├──┼────┼─────┼─────┼──────┼────┼───┤ │ 一 │90.3.28 │台中市向上│餐飲消費 │000000000000│ │莫淑晴│ │ 十 │15時18分│路一段二六│ │2015(編號九│甲○○ │ │ │ │ │○號客喜康│1598元 │偽卡) │ │ │ │ │ │咖啡館 │未得手 │ │ │ │ ├──┼────┼─────┼─────┼──────┼────┼───┤ │ 二 │90.4.5. │嘉義市北港│住宿費用 │000000000000│乙○○ │陳仲容│ │ 十 │17時35分│路四○七號│1100元 │6224(編號四│偽造林坤│ │ │ │ │金冠汽車旅│ │偽卡) │祥署押 │ │ │ │ │館 │得手 │ │ │ │ ├──┼────┼─────┼─────┼──────┼────┼───┤ │ 三 │90.4.5. │台中市莎莎│22820元 │000000000000│乙○○ │林家祺│ │ 十 │22時38分│亞庭園餐飲│ │6224(編號四│偽造陳清│ │ │ │ │ │得手 │偽卡) │華署押 │ │ ├──┼────┼─────┼─────┼──────┼────┼───┤ │ 四 │90.4.6. │嘉義市中山│購買唱片 │000000000000│乙○○ │蕭佳琪│ │ 十 │22時5分 │路三九八號│1651元 │6012(編號六│「小雪」│ │ │ │ │玫瑰唱片行│ │偽卡) │偽造林琨│ │ │ │ │ │得手 │ │湘署押 │ │ ├──┼────┼─────┼─────┼──────┼────┼───┤ │ 五 │90.4.8 │嘉義市新生│消費金額 │000000000000│乙○○ │詹淙茗│ │ 十 │22時19分│路七○三號│1760元 │6224(編號四│偽造陳清│ │ │ │ │野百合名店│得手 │偽卡) │華署押 │ │ ├──┼────┼─────┼─────┼──────┼────┼───┤ │ 六 │90.4.9 │台中市成功│消費 │000000000000│乙○○ │詹張秀│ │ 十 │19時26分│路二三三號│4200元 │6224(編號四│偽造陳清│美 │ │ │ │國賓高級洋│ │偽卡) │華署押 │ │ │ │ │服 │得手 │ │ │ │ ├──┼────┼─────┼─────┼──────┼────┼───┤ │ 七 │90.4.10.│嘉義市北港│加油消費 │000000000000│乙○○ │陳史明│ │ 十 │23時18分│路九六○號│700元 │4793(編號二│偽造陳清│ │ │ ││北港路加油│ │偽卡) │華署押 │ │ │ │ │站 │得手 │ │ │ │ ├──┼────┼─────┼─────┼──────┼────┼───┤ │ 八 │90.4.8. │嘉義市玉山│3300元 │000000000000│乙○○ │林明鴻│ │ 十 │20時55分│路一○一號│ │6224(編號四│偽造陳清│ │ │ │90.4.8. │歌琳頓KTV │810元 │偽卡) │華署押 │ │ │ │21時15分│ │ │ │ │ │ │ │90.4.8. │ │1500元 │ │ │ │ │ │22時53分│ │ │ │ │ │ │ │90.4.13 │ │6470元 │ │ │ │ │ │2時59分 │ │合計12150 │ │ │ │ │ │ │ │元 │ │ │ │ │ │ │ │均得手 │ │ │ │ └──┴────┴─────┴─────┴──────┴────┴───┘ 附表五: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消費財物 │使用偽卡 │行為人 │被害人│ │ │ │ │是否得手 │ │ │ │ ├──┼────┼─────┼─────┼──────┼────┼───┤ │ │90.4.15.│台中市北平│購物消費 │000000000000│乙○○ │張東富│ │一 │9時9分 │路一段二十│ │6019(非本案│ │ │ │ │ │號惠康百貨│3392元 │偽卡) │ │ │ │ │ │公司 │未得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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