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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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