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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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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茂 宏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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