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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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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 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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