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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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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0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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