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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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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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