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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8

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嘉簡字第1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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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六四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起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 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手段,影響 告訴人之居家安寧,且飾詞矯賴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 對告訴人之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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