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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8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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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 6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之持有毒品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 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於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未 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處分而決心改過,矯正其行,然被告 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 係於96年3月1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予以減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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