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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號(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 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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