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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6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 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759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9號、第303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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