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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 日至同年月15日間犯刑 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 以96年度嘉簡字第534 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96年5 月24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 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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