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0三一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 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 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尚未執行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如附表示之罪犯罪時間 ,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 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 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爰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貳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9日 │ ├───┬───┼────────┤ │偵 及│機 關│嘉義地檢 │ │查 年│ │ │ │案 度│年字號│96年度毒偵字第 │ │號 │ │468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案 號│96年度朴簡字第 │ │ 實 │ │143 號 │ │ 審 ├───┼────────┤ │ │判 決│96年4月30日 │ │ │日 期│ │ ├───┼───┼────────┤ │ 確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定 │ │ │ │ 日 │案 號│96年度朴簡字第 │ │ 期 │ │143 號 │ │ ├───┼────────┤ │ │確 定│96年5月21日 │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 │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1項3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 註│ │ │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