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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9 88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七一號 (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 四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三月四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七一號(聲請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七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受刑人 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乙件可稽。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 ,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茲檢察官據 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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