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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6日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 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957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689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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