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 九九八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犯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嘉簡字第六六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 8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