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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9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0 0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至 同年三月一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 嘉簡字第八六二號(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 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至同年三月一日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 七二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 有各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前案紀錄 表、減刑受刑人名冊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乙件可稽。其犯 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 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茲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減為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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