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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二一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 第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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