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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18日至93年7 月間,犯刑 法第216 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 日以94年度訴字第383 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 原確定判決援引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 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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