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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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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再審原告 即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再審被告)國立嘉義大學、賴 治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聲請再審。惟上訴人(再審原告)未聲 明上訴或再審聲明之範圍,及依聲明繳納裁判費,並陳明是否對 本案件聲請再審(民事再審聲請狀未載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茲裁 定命上訴人補正前述事項,及若對本件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 元 ,或再審裁判費8,370元,因前已發函通知補正聲明範圍及陳報 是否聲請再審(見113年2月2日本院送達證書),均未據上訴人補 正及繳納裁判費,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及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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