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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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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江淑珍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劉志昀即劉英茂之承受訴訟人 劉恆立即劉英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弘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志昀、劉恆立為劉英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英茂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 其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劉志昀、劉恆立(下稱劉志昀等人 ),有劉英茂之個人基本、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劉志昀、 劉恆立之戶籍資料可稽(附於限閱卷內),無向法院聲明抛 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原 告與劉志昀等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志昀等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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