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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相 對 人 葉漢誠 (共有人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葉漢衝 (共有人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被 繼承人 葉金山(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葉漢誠、葉漢衝為被告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葉金山於民國1 11年4月1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葉漢誠繼承874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810分之3,由葉漢誠、葉漢衝繼承922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各1620分之3,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暨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 295至348頁、本院卷五第78至79、107頁),自應由葉漢誠 、葉漢衝為被告葉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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