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彭義嘉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關係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彭義嘉清算程序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處分(本院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2頁案由欄關於「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 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 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更生或清算事件之 程序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彭義嘉清算程序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處分(本院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中第2頁案由欄中關於 「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有 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7號民事裁定」。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