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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1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9號離婚等事件,僅就關 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提起上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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