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 萬4,4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 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表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於法未合,核其上訴利益如下: ㈠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所定乙類事件 ,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元。 ㈡關於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同法 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 ,上訴利益為4030萬元,依同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 三、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5萬4,460元(450 0+54萬9960=55萬446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