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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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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江明鴻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複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羅江崙 輔 助 人 羅振華 輔 助 人 羅敏嘉 被 告 鄭舒妍 江正沅 江佳蓉 江明振 江金鶯 江明輝 張江貴 江麗娟 江瑩樺 江芳如 江志成 彭一驊 彭嘉瑜 彭寶瑜 江淑華(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國村(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長烽(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長安(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音 江世緯 江秀羚 江淑年 江祥瑞 賴錦茹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賴麗媁 被 告 賴成洲 訴訟代理人 黃麗珠 被 告 賴成章 羅秋麗 羅秋娥 羅予涵 羅進興 羅進國 王奕翔 王奕涵 王奕勛 黃密 江振華 江福文 兼上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江碧珍 被 告 劉水木(即劉江梅之承受訴訟人) 劉瑞益(即劉江梅之承受訴訟人) 劉瑞玉(即劉江梅之承受訴訟人) 劉瑞雄(即劉江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9至12「分得比例」欄、編號16「備註」 欄之記載,分別應更正為如本更正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述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判決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1 原判決第17頁附表二編號9「分得比例」欄 180分之1 270分之1 2 原判決第17頁附表二編號10「分得比例」欄 180分之1 270分之1 3 原判決第17頁附表二編號11「分得比例」欄 180分之1 270分之1 4 原判決第17頁附表二編號12「分得比例」欄 180分之1 270分之1 5 原判決第17頁附表二編號16「備註」欄 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原有應繼分105分之2,加上繼承自江陳橋英部分,擴張為42分之1) 兼江陳嬌英之承受訴訟人(原有應繼分105分之2,加上繼承自江陳嬌英部分,擴張為4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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