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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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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被 告 朱彩員 洪朱彩杏 朱韋昇 朱宏凱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朱本源 被 告 朱李絨 朱瑩榛 朱峰億 朱信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朱慶繁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得朱李絨、朱瑩榛、朱峰億、朱信詮為被繼承人朱 慶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 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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