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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聲字第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劉佳茹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返還裁判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1月30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113 年1 月20 日送達,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 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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