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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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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蔡月秋 相 對 人 蔡閎茗 關 係 人 蔡保雄 蔡黃秀菊 蔡杏如 蔡靜霞 蔡春玫 蔡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蔡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月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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