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陳義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相對人於聲請前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俊達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其 欠缺亦無從補正,亦無監護宣告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顯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