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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給付無因管理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鄭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國涵等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3,037元( 詳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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