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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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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正皓 陳辜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明農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辜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一列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 ,1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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