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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玉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美英 天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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